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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恒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宜昌恒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交流,與投資者之間建立長期穩定的投資互動關系,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各種方式的投資者關系活動,加強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了解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當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公司應當在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中,客觀、真實、準确、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過度宣傳可能給投資者決策造成誤導。
公司應當積極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及時回應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做好投資者咨詢解釋工作。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公平、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
(二)合規性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三)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确,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四)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五)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樹立尊重投資者及投資市場的管理理念;
(二)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
(三)促進公司誠信自律、規範運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五條 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客觀、真實、準确、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過度宣傳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誤導。
第六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時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公司章程》、有關部門規章、業務規則的要求等規定,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以任何方式發布或者洩漏未公開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洩密及導緻相關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洩露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立即通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發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條 除非得到明确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财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系顧問;
(五)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九條 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東大會;
(三)投資者溝通會和業績說明會;
(四)投資者電話咨詢接待和公司網站;
(五)一對一溝通;
(六)投資者來訪調研;
(七)電子郵件和電話咨詢;
(八)其他方式。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别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内容為: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争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産經營狀況、财務狀況、新産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産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公司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責任人應積極參與并主動配合董事會搞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具體負責人及其職責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具體履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溝通:根據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确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并與投資者溝通;
(二)定期報告:主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準備會議資料;
(四)公共關系:建立和維護與監管部門、交易所等相關部門良好的公共關系;
(五)媒體合作:加強與财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引導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安排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六)網絡信息平台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七)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後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各分、子公
司、全體員工應積極參與并主動配合董事會秘書具體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接聽投資者咨詢電話、接待投資者現場來訪,做好相關預約、登記、記錄工作,并做好書面備查記錄。
第十四條 對于預約後上門來訪的投資者,董事會秘書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首先應請來訪者提供其身份證明并備案登記,然後請來訪者簽署 《現場調研(采訪)溝通承諾書》(見附件一)。
第十五條 與來訪投資者交流溝通的過程中,董事會秘書應當做好會議記錄,編制《投資者接待登記表》(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 公司重大業務開拓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廣告除外),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經董事會審核後方能對外發布。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要求主動來到公司進行采訪報道的媒體事先提供采訪提綱,拟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審核後方可對外宣傳。
第十八條 公司不得披露未公開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違規洩漏了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立即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條 在不影響生産經營和洩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除非經過培訓并得到明确授權,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十條 公司以适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别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應舉行專題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須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和主辦券商報告,進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糾紛解決機制。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發生的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提交證券期貨糾紛專業調解機構進行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今後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宜昌恒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 年 4 月 22 日